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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九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蒐集之地質資料,應保存一定年限,必要時得委託 地質相關單位保存之。 前項地質資料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機關依地質資料之重要性等級分別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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