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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為處理違反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商港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違
    規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對前點違規案件,其罰鍰額度之裁量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