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
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
移泊者,得逕行移泊。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
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
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
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
內行駛或作業。
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
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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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
定機關核發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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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
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
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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