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營運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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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以下簡
    稱本專區)能有效營運管理,促進本專區作為離岸風電人才培訓及海
    洋科技產業研發基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區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並得將本專區之營
    運服務、設施及環境維護,委由其他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部能源局」為「本部能源署」,另因現行得由
其他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爰配合酌
作文字修正。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進駐對象:指經管理機關核准進駐之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
          務之事業、在本專區從事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相關業務之法人
          及其他經管理機關同意進駐本專區之單位。
    (二)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指滿足本專區內及周邊生
          活圈生活所需之各類型支援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且該事業執
          行之業務必須符合擬定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海洋
          科技產業創新專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容許使用項目。

四、進駐對象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以從事技術產品或
    服務之開發、研究發展或試量產及量產為限。

五、本專區業務由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專區管理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專區之空間規劃、配置及管理。
    (三)與產、官、學、研等單位之鏈結,整合跨領域創新應用發展。
    (四)培育新創公司落實技術產業化。
    (五)本專區進、離駐作業事項。
    (六)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七)進駐對象之財務計畫諮詢。
    (八)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市場、人才、技術及相關計畫資訊之
          調查,並建置資料庫。
    (九)進駐對象之營運輔導,包括公共服務、設施維運、營繕管理及
          工安環保等服務事項。
    (十)辦理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相關之人才培育及技術研討課程
          。
    (十一)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六、管理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諮詢會,擔任本專區營運管
    理諮詢單位。

七、申請進駐本專區之申請人,應提出進駐計畫。
    除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外,進駐計畫之內容須配合我國
    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產業之發展或培養本國技術人員。
    第一項進駐計畫之核定、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規
    約,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本專區之進駐程序及契約範本,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

八、為確保進駐計畫之落實,本專區進駐對象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應將
    經會計師簽證之決算書或營運狀況資料,送管理機關查核。

九、符合下列條件可享進駐本專區優先權:
    (一)執行政府相關研究計畫或參與業界合作計畫。
    (二)與國外場域交換移地研究。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通過之個案。
    前項第二款涉及國際合作事項,不含兩岸交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