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專區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負責管理運用,並得將本專區之營 運服務、設施及環境維護,委由其他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部能源局」為「本部能源署」,另因現行得由 其他相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爰配合酌 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