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機敏資料實體隔離環境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各組室於實體隔離
    環境辦理機密或敏感性業務,並加強本署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改制為「經濟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中小及
新創企業署」管轄,爰修正本點機關名稱。

二、機敏資料,指下列事項、業務及資料:
    (一)依法明定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公文機密等級已核列為機密等級以上之公務事項。
    (三)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指示應依本要點處理之
          敏感性業務。
    (四)承辦組室或人員就辦理業務考量,認為需保密或具敏感性之重
          要資料。
〔立法理由〕
本點第三款所列「處長」修正為「署長」、「副處長」修正為「副署長」
,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明。

三、本署資訊辦公室為實體隔離環境建置及維護組室,負責建置實體隔離
    環境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系統與資料之安全控管及維護,並負責辦
    理使用者之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
本點所列「本處知識資訊組」修正為「本署資訊辦公室」,修正理由同修
正規定第一點說明。

四、本署秘書室為文書稽核及實體隔離設備管理組室,負責文書機密維護
    及實體隔離設備借用及管理。
〔立法理由〕
本點所列「本處」修正為「本署」,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明。

五、各組室主管應依本要點辦理及督導機敏電子檔案,並負有保密責任。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六、實體隔離環境提供之設備或服務如下:
    (一)本署離線版公文製作系統(單機環境)。
    (二)電腦硬碟及可攜式媒體之防範電腦病毒措施。
    (三)密件公文(本署LOGO浮水印)列印設備。
    (四)實體隔離電腦依政府組態基準設定原則設定螢幕保護及密碼。
    (五)其他經管理組室核准使用之設備或服務。
〔立法理由〕
本點第一款、第三款所列「本處」修正為「本署」,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
第一點說明

七、實體隔離環境禁止使用下列設備或服務:
    (一)與本署網路之連結服務。
    (二)網際網路之連結服務。
    (三)其他非經管理組室核准配置之資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筆記
          型電腦或印表機等)。
〔立法理由〕
本點第一款所列「本處」修正為「本署」,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
明。

八、本署相關組室處理機敏電子檔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辦人員處理機敏業務時,所有電子文書作業應於實體隔離之
          電腦上處理。
    (二)機敏資料之列印限使用實體隔離之印表機。
    (三)機敏公文僅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事由為「密不錄由」,取得文
          號後,以紙本循機密公文處理流程辦理呈核作業。
    (四)機敏公文擬發文者,由承辦人員依機密公文處理流程發文。
    (五)對於本署一般公務密等級公文書,各組室使用線上簽核系統辦
          理線上密件作業,仍需以紙本循機密公文處理流程陳核,完成
          清稿及稿轉函取號列印後,並送本署秘書室結案歸檔。
〔立法理由〕
一、本點所列「本處」修正為「本署」,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明
    。
二、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九、使用者注意事項:
    (一)隔離電腦使用前應向本署秘書室管理人員登記。
    (二)由秘書室管理人員負責機敏實體隔離電腦登錄之帳號密碼開啟
          ,以維護機敏資料之安全。
    (三)實體隔離環境下之電腦設備皆以共用方式放置於秘書室;電腦
          使用完畢後應立即登出,列印資料後應立即將文件及存取檔案
          之隨身碟收妥,以免資料外洩。
〔立法理由〕
本點第一款所列「本處」修正為「本署」,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
明。

十、實體隔離電腦之稽核檢查作業由本署資訊辦公室配合年度內部稽核,
    實施機密維護作業檢查。
〔立法理由〕
本點所列「本處知識資訊組」修正為「本署資訊辦公室」,修正理由同修
正規定第一點說明。

十一、各組室因違反本要點而造成資安事件,管理組室得視危害情節輕重
      簽奉本署首長核可後,送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懲處。
〔立法理由〕
本點所列「本處」修正為「本署」,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