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規則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本基金)辦理「直接信用保證
」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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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手續費之計算:
本項保證手續費包括基本保證手續費、差額保證手續費二項,對信用
保證案件本基金除收取基本保證手續費外,另視申貸企業狀況收取差
額保證手續費。
基本保證手續費及差額保證手續費之計算:
基本保證手續費=保證本金×保證期間×基本保證手續費率
基本保證手續費率為年費率 0.75 %。
差額保證手續費=保證本金×保證期間×差額保證手續費率
差額保證手續費率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基本及差額保證手續費計收期間以「日」為單位計算,並以年費率除
以 365 計算,單筆授信之保證手續費未達新台幣 5 百元者,應以
5 百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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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額保證手續費率:
視申貸企業之信用狀況、營業狀況、財務狀況、保證條件與無形資產
狀況,依風險高低分為 A、 B、 C 三組群,各組群之分群與差額保
證手續費率如下:
┌─────┬──────────────────┬─────┐
│項目 │衡量項目 │差額保證手│
├────┐├────┬────┬────┬───┤續費年費率│
│風險對象 \│信用狀況│營業狀況│財務狀況│保證條│ (依每碼 0│
│ │ │ │ │件與無│.25 %調整│
│ │ │ │ │形資產│) │
│ │ │ │ │狀況 │ │
├─────┼────┴────┴────┼───┼─────┤
│A 組群 │正常,無 B 及 C 之情事 │依企業│0 ~0.75%│
├─────┼────┬────┬────┤狀況調├─────┤
│B 組群 │1.最近一│成立迄今│1.營授比│整前述│1 %~2.75│
│ │ 年內有│或最近連│ 100 %│組群 │% │
│ │ 本金延│續三年均│ ~ 150│ │ │
│ │ 滯繳納│為虧損 │ % (含│ │ │
│ │ 逾一個│ │ ) │ │ │
│ │ 月以上│ │2.負債比│ │ │
│ │ 之情事│ │ 率 500│ │ │
│ │ 。 │ │ %~ 8│ │ │
│ │ │ │ 00% (│ │ │
│ │ │ │ 含) │ │ │
├─────┼────┼────┼────┤ ├─────┤
│C 組群 │2.最近六│成立迄今│1.營授比│ │3 %以上 │
│ │ 個月內│尚未有營│ 150 %│ │ │
│ │ 有票據│收 │ 以上 │ │ │
│ │ 清償註│ │2.負債比│ │ │
│ │ 記之情│ │ 率 800│ │ │
│ │ 事。 │ │ %以上│ │ │
└─────┴────┴────┴────┴───┴─────┘
上表所列「保證條件」指還款來源是否具有自償性;「無形資產」指
企業所具有之智慧財產權、研發能力、顧客關係與產業前景等因素,
申貸企業若為B或C組群可依保證條件及無形資產狀況分別調整為 A或
B 組群;「營授比」及「負債比率」應加計本案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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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手續費之收取
(一)基本保證手續費
1.授信單位辦理授信時,應一次或逐年向申貸企業收取,於授信
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定帳戶,並逐筆填送「移
送直接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倘授信期間超過一年採
逐年收取者,第二年起各年之保證手續費,至遲應於已繳保證
手續費之有效保證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收取。
2.展期或分期償還保證案件亦應比照上述第 1款規定於原貸款保
證
到期日後二個月內或本基金指定之期限內計收保證手續費。
(二)差額保證手續費
1.依下列方式之一收取,由申貸企業於申請送保時自行選擇:
(1)辦理授信時由授信單位向申貸企業一次或逐年向申貸企業收
取,於授信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定帳戶,並
逐筆填送「移送直接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倘授信
期間超過一年採逐年收取者,第二年起各年之保證手續費,
至遲應於已繳保證手續費之有效保證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收
取。
(2)保證期間屆期後(含提前清償)由本基金逕向申貸企業收取
,申貸企業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定
帳戶,並將繳納憑證影本送達本基金備查。
2.展期或分期償還保證案件於還清貸款後,由本基金核計再通知
收取,申貸企業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
定帳戶,並將繳納憑證影本送達本基金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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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證手續費之退還
(一)基本保證手續費與差額保證手續費:
1.提前解除保證責任且解除後之剩餘保證期間在三十天以上者,
申貸企業得於解除日後三十天內,委由授信單位向本基金申請
退還自解除日起之保證手續費;如申請日期逾解除後三十天以
上,惟仍在原定到期日之前者,則退還自申請日起之保證手續
費。
2.若屬一筆授信分次通知本基金提前解除保證責任之案件,應於
全案解除保證責任時向本基金提出退費申請,本基金將依授信
單位各次解除通知情形,核退保證手續費。
(二)保證利息手續費: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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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證手續費退補金額未滿五百元之處理
凡溢收、短收或因提前解除保證責任申請退還之基本保證手續費與差
額保證手續費,金額在新台幣五百元以內者,本基金得不予退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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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授信單位已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匯存第一年基本保證手續
費,嗣後因事實需要無法依前述之規定期間內收取第二年起之基
本保證手續費者(含展期或分期案件),應在期限內函洽本基金
同意,始得延期,否則本基金自動解除保證責任。惟有具體理由
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貸企業倘未依約給付差額保證手續費,本基金得限制其新增保
證債務或主張該筆貸款視為立即到期而提前收回,惟於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應繳納期間內,通知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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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行
本規則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報請經濟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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