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直接信用保證」保證手續費計收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本規則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本基金)辦理「直接信用保證
    」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保證手續費之計算:
    本項保證手續費包括基本保證手續費、差額保證手續費二項,對信用
    保證案件本基金除收取基本保證手續費外,另視申貸企業狀況收取差
    額保證手續費。
    基本保證手續費及差額保證手續費之計算:
    基本保證手續費=保證本金×保證期間×基本保證手續費率
    基本保證手續費率為年費率 0.75 %。
    差額保證手續費=保證本金×保證期間×差額保證手續費率
    差額保證手續費率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基本及差額保證手續費計收期間以「日」為單位計算,並以年費率除
    以 365  計算,單筆授信之保證手續費未達新台幣 5  百元者,應以
    5 百元計收。

三、差額保證手續費率:
    視申貸企業之信用狀況、營業狀況、財務狀況、保證條件與無形資產
    狀況,依風險高低分為 A、 B、 C  三組群,各組群之分群與差額保
    證手續費率如下:
┌─────┬──────────────────┬─────┐
│項目      │衡量項目                            │差額保證手│
├────┐├────┬────┬────┬───┤續費年費率│
│風險對象 \│信用狀況│營業狀況│財務狀況│保證條│ (依每碼 0│
│          │        │        │        │件與無│.25 %調整│
│          │        │        │        │形資產│)         │
│          │        │        │        │狀況  │          │
├─────┼────┴────┴────┼───┼─────┤
│A 組群    │正常,無 B  及 C  之情事    │依企業│0 ~0.75%│
├─────┼────┬────┬────┤狀況調├─────┤
│B 組群    │1.最近一│成立迄今│1.營授比│整前述│1 %~2.75│
│          │  年內有│或最近連│  100 %│組群  │%        │
│          │  本金延│續三年均│  ~ 150│      │          │
│          │  滯繳納│為虧損  │  % (含│      │          │
│          │  逾一個│        │  )     │      │          │
│          │  月以上│        │2.負債比│      │          │
│          │  之情事│        │  率 500│      │          │
│          │  。    │        │  %~ 8│      │          │
│          │        │        │  00% (│      │          │
│          │        │        │  含)   │      │          │
├─────┼────┼────┼────┤      ├─────┤
│C 組群    │2.最近六│成立迄今│1.營授比│      │3 %以上  │
│          │  個月內│尚未有營│  150 %│      │          │
│          │  有票據│收      │  以上  │      │          │
│          │  清償註│        │2.負債比│      │          │
│          │  記之情│        │  率 800│      │          │
│          │  事。  │        │  %以上│      │          │
└─────┴────┴────┴────┴───┴─────┘
    上表所列「保證條件」指還款來源是否具有自償性;「無形資產」指
    企業所具有之智慧財產權、研發能力、顧客關係與產業前景等因素,
    申貸企業若為B或C組群可依保證條件及無形資產狀況分別調整為 A或
    B 組群;「營授比」及「負債比率」應加計本案額度。

四、保證手續費之收取
  (一)基本保證手續費
        1.授信單位辦理授信時,應一次或逐年向申貸企業收取,於授信
          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定帳戶,並逐筆填送「移
          送直接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倘授信期間超過一年採
          逐年收取者,第二年起各年之保證手續費,至遲應於已繳保證
          手續費之有效保證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收取。
        2.展期或分期償還保證案件亦應比照上述第 1款規定於原貸款保
          證
          到期日後二個月內或本基金指定之期限內計收保證手續費。
  (二)差額保證手續費
        1.依下列方式之一收取,由申貸企業於申請送保時自行選擇:
         (1)辦理授信時由授信單位向申貸企業一次或逐年向申貸企業收
            取,於授信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定帳戶,並
            逐筆填送「移送直接信用保證通知單」通知本基金。倘授信
            期間超過一年採逐年收取者,第二年起各年之保證手續費,
            至遲應於已繳保證手續費之有效保證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收
            取。
         (2)保證期間屆期後(含提前清償)由本基金逕向申貸企業收取
            ,申貸企業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定
            帳戶,並將繳納憑證影本送達本基金備查。
        2.展期或分期償還保證案件於還清貸款後,由本基金核計再通知
          收取,申貸企業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匯存本基金指
          定帳戶,並將繳納憑證影本送達本基金備查。

五、保證手續費之退還
  (一)基本保證手續費與差額保證手續費:
        1.提前解除保證責任且解除後之剩餘保證期間在三十天以上者,
          申貸企業得於解除日後三十天內,委由授信單位向本基金申請
          退還自解除日起之保證手續費;如申請日期逾解除後三十天以
          上,惟仍在原定到期日之前者,則退還自申請日起之保證手續
          費。
        2.若屬一筆授信分次通知本基金提前解除保證責任之案件,應於
          全案解除保證責任時向本基金提出退費申請,本基金將依授信
          單位各次解除通知情形,核退保證手續費。
  (二)保證利息手續費:不得退還。

六、保證手續費退補金額未滿五百元之處理
    凡溢收、短收或因提前解除保證責任申請退還之基本保證手續費與差
    額保證手續費,金額在新台幣五百元以內者,本基金得不予退補。

七、其他
  (一)授信單位已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匯存第一年基本保證手續
        費,嗣後因事實需要無法依前述之規定期間內收取第二年起之基
        本保證手續費者(含展期或分期案件),應在期限內函洽本基金
        同意,始得延期,否則本基金自動解除保證責任。惟有具體理由
        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貸企業倘未依約給付差額保證手續費,本基金得限制其新增保
        證債務或主張該筆貸款視為立即到期而提前收回,惟於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應繳納期間內,通知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

八、施行
    本規則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報請經濟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