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彙報作業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信扶專案創業貸款信用保證要點第六條規定,訂定「信扶專案創業
    貸款信用保證彙報作業說明」,俾承辦銀行據以辦理。

二、彙報單位及通知方式
    辦理信扶專案創業貸款送保等相關作業資料,由總行彙總經有權簽章
    人員簽章及加蓋總行戳章後,以書面總表及電子檔光碟片各一份(電
    子檔明細合計數應與書面總表核符),掛號郵寄本基金。

三、彙報通知種類
    彙報通知分為下列四類:
  (一)移送保證彙報通知:格式詳見「送保彙報通知總表」〈U1〉、電
        子檔資料格式〈K1〉。
  (二)現欠餘額(含逾期案件)彙報通知:格式詳見「現欠餘額(含逾
        期案件)彙報通知總表」〈U2〉、電子檔資料格式〈K2〉。
  (三)代位清償申請彙報通知:格式詳見「代位清償申請彙報通知總表
        」〈U3〉、電子檔資料格式〈K3〉
  (四)代償後收回款匯還彙報通知:格式詳見「代償後收回款匯還彙報
        通知總表」〈U4〉、電子檔資料格式〈K4〉。

四、彙報頻率及資料所屬期間
  (一)彙報頻率
        每月彙報:含移送保證、現欠餘額(含逾期案件)、代償後收回
        款匯還。
        每十日彙報:代位清償申請。
  (二)資料所屬期間
        每月彙報:每月五日前,彙報上一月份截至當月底止之資料。
        每十日彙報:每月五日前,彙報上一月份自廿一日至月底止,每
        月十五日前,彙報當月自一日至十日止,每且廿五日前,彙報當
        月自十一日至廿日止之資料。
        所屬期間內無相關資料者,毋須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