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促進企業創新直接保證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政策,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產品或服務之
    創新研發,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創新或營運發展所需資金,針對經濟部
    創新研發專案計畫核定補助或輔導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

二、適用對象:研發計畫經「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中央型)(SBIR)
    」、「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業界能專計畫」、「服務業
    創新研發計畫(SIIR)」、「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躍升旗艦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
    畫」、「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資料經濟生態系推動計畫
    」、「製造業價值鏈資訊應用計畫」、「關鍵化學材料缺口鏈結推動
    計畫」、「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SBTR)」、「國際創業
    聚落示範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普及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計畫
    」–擴大行動支付普及應用服務補助計畫核定補助或輔導,或其他經
    經濟部核定補助或輔導計畫;並經經濟部推薦之中小企業。

三、保證項目:促進企業創新直接保證。

四、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立法理由〕
文字體例修正

五、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立法理由〕
為減輕中小企業運用信用保證機制之財務負擔,爰調降保證手續費年費率
。

六、保證之融資額度:依核定創新研發計畫金額於八成範圍內扣除計畫補
    助款或輔導款後之金額提供融資保證。

七、申請條件:申貸企業應於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提出申請,每案計畫以
    申請一次為限,得於核定額度內分次動用。

八、送保程序:由本基金依據經濟部推薦函逕予核發信用保證承諾書予申
    貸企業,申貸企業得執承諾書於所載有效期間內,逕向本基金簽約之
    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九、信用保證之授信:本項保證之授信用途、條件、額度、期限及償還方
    式等,悉依經濟部推薦函之內容辦理。

十、送保規定:本項保證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基金「直接信用保證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實施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