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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暨本部第 145次交通
    重大工程督導會報會議主席裁示辦理。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暨重大工程工安督導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查核之對象:
  (一)複查工程品質或工安之案件。
  (二)社會關注、長官交辦或民眾檢舉(通報)案件。
  (三)有品質或工安不良記錄之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承
        攬之在建工程。
  (四)工期較短工程。
  (五)其他經檢討認為適合採不預先通知查核之工程。

三、查核前準備事項:
  (一)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之公函,採「持送」方式辦理,查核委員另專
        函通知。上開函文應註明本次查核採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二)為求保密,查核委員通知函不列工程名稱,且請於函中註明:「
        貴委員至工地現場,發現本工程與  貴委員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應行迴避情事或現任該工程之顧問、督導委
        員等情事,敬請惠告本查核小組,且  貴委員不得評分,但可提
        供查核意見供查核小組參考。」
  (三)工作人員應預先準備「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空白表格
        提供查核委員,作為填列缺失代號及扣點項目之參考。
  (四)如係工程品質複查,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將該工程歷次查核紀錄
        交查核委員參考。
  (五)工程地點不易尋找者,得於查核前半個工作天以內,以傳真等方
        式通知受查核工程主辦機關派員帶路。

四、現場查核應注意事項:
  (一)工程簡報,由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如無則免)、監造
        單位及施工廠商,得以口頭簡報,並答復查核委員詢問或提供相
        關資料。
  (二)查閱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地設有工務所者,應提供相關文件供查閱。
        2.工地未設有工務所者,以當時置於現場之文件為主(如監造單
          位監工日誌及抽查驗紀錄、施工廠商自主檢查紀錄等)。如文
          件置放處距離工地半小時車程以內或適當距離者,查核小組得
          前往文件置放處所查閱相關文件。另如已依前點第五款傳真通
          知者,應將品管及進度管控等文件攜至工地備查。
  (三)召開檢討及扣點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議;如無適當場所,可逕於工地現場
          辦理,指明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相關應改進事
          項,並請相關單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說明。
        2.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得於工地現場或回程時再行辦理。

五、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外聘查核委員相關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辦理本部部屬機關主辦之工程,外聘委員查核作業相關費用(差
        旅費、膳雜費及出席費)由受查核部屬機關支應;惟辦理委辦及
        本部補助工程查核作業時,外聘委員查核作業相關費用由該工程
        之預算編列單位支應。
  (二)受查核機關需支付之查核作業相關費用,如於當日不及支付時得
        事後再行辦理。

六、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所需交通車輛,必要時得由本部總務司協助
    或重大工程督導會報聯繫本部部屬機關調派車輛支援。

七、本規定奉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