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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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查核小組應依前條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
  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
  件。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