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養護制度,應自行或指定其所屬機關(構)就其
  所管路線情形,依照下列重點編訂養護手冊:
  一、巡查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注意事項。
  二、養護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用。
  三、各項設施養護方法之規範及選擇。
  四、養護、檢測人員之管理及培訓。
  五、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六、養護材料之儲備、登記及調度。
  七、災害防救之通報、管制及搶修。
  八、養護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