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申請公路經營業,如有二人以上申請經營同一路線、隧道、
  橋樑、輪渡及停車場、服務站時,以申請在前而確有資力者為優先。
  前項資力,以具有承辦本工程之國內外銀行財力證明、技術人員學經歷
  及重要機具設備資料等文件,經審查屬實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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