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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 每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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