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
  每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