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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每一汽車所投保之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汽車投保責任險之投保費率,由交通部及財政部視實際情形隨時商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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