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汽車所有人不得任意終止保險契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先經公路監
  理機關核准後,保險人始得准其終止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者。
  三、被保險汽車轉讓過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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