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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保險契約之訂定、續保或變更,汽車所有人應即附具證件通知公路監理 機關備查。 保險人對於投保責任險之車輛應建立完整之資訊管理系統。公路監理機 關對於管轄車輛之責任投保情形,有必要時得請保險人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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