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保險契約之訂定、續保或變更,汽車所有人應即附具證件通知公路監理
  機關備查。
  保險人對於投保責任險之車輛應建立完整之資訊管理系統。公路監理機
  關對於管轄車輛之責任投保情形,有必要時得請保險人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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