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申請核准興建之專用公路,享有下列之權
  利:
  一、專用公路如遭侵占或破壞,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二
      條規定予以取締並處罰。
  二、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優先經營該路之客貨運輸業務。
  三、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之汽車收取養護
      費。
  四、遇有重大災害,影響公眾通行安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支援搶
      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