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申請汽車委託定期檢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7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甲種、乙種汽車修理工廠及加油站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四條
  之規定,檢附有關證件向省公路局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二、省公路局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之規定查明後,核准籌設與否,
  除函知申請工廠外,並副知公路主管機關。
三、業者籌設完成後,應檢附有關證件及圖說,向省公路局申請審查,經
  查驗合格後,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汽車委託檢驗審查合格證書。
四、業者檢附汽車委託檢驗審查合格證書向當地公路監理所、站申請辦理
  汽車定期檢驗委託代檢業務。
五、公路監理所、站依業者申請檢附委託檢驗合約報公路局核定後實施,
  並由公路局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六、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類土地面積規定:小型車應有八
  00平方公尺,大型車應有一、六00平方公尺(含汽車修理廠面積四
  00平方公尺及待檢停車位)。核算新設小型車檢驗線長為二十五公尺
  ,寬為五公尺,大型車檢驗線長為三十公尺,寬為五公尺。其車道寬以
  該型車能順利通過為原則,所餘空間充作儀器設置及檢驗工作室之需。
  嗣後每增設一條檢驗線含代檢停車位面積小型車以三00平方公尺計,
  大型車以六00平方公尺計。
七、應設置檢驗車種五輛以上之順向待檢停車位,大型車長五十公尺(每
  輛長十公尺計)、寬三.五公尺,小型車長二十五公尺(每輛長五公尺
  計)、寬二.五公尺,可併排停車,惟不得妨礙其它車輛之進出及出入
  檢驗線以勿須倒車為原則。
八、驗車溝長度小型車不得少於五公尺,大型車不得少於十公尺,俾利作
  業安全,另大型車檢驗線裝置自由滾輪者,方得檢驗雙軸車輛。
九、代檢工廠遷移,其場地、設備仍應符合規定,憑變更後之工廠登記報
  請省公路局會勘合格後始得恢復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