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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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申請汽車委託定期檢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7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84年01月15日
  汽車修理業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檢附有關證件,向省、市公路主管機關
  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一、依法辦妥工廠登記,領有甲種汽車修理工廠登記證。
  二、領有甲種汽車修理廠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近半年每個月平均修護營
      業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三、土地總面積申請代辦大型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者應在一千六
      百平方公尺以上,申請代辦小型車檢驗者應在八百平方公尺以上,
      但每增設一條檢驗線,大型車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車應增加
      三百平方公尺。
  四、開業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