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具備左列條件者,得檢附有關證件,向省、市公路主管機關 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一、依法辦妥工廠登記,領有甲種汽車修理工廠登記證。 二、領有甲種汽車修理廠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近半年每個月平均修護營 業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三、土地總面積申請代辦大型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者應在一千六 百平方公尺以上,申請代辦小型車檢驗者應在八百平方公尺以上, 但每增設一條檢驗線,大型車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車應增加 三百平方公尺。 四、開業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