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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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
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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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範圍之劃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
(二)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
(三)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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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劃定之。
前項該管主管機關包括觀光主管機關及第二點劃定範圍內之各地區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機關均有劃定權限而爭議未決時,由交通部觀
光署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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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該管主管機關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先擬訂劃定說明書,其內
容包含:
(一)劃定目的:劃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目的、考量因素。
(二)位置範圍:以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之經建版地
形圖製作,標示基地所在地理位置,並檢附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符合條件:劃定範圍應符第三點之條件規定。
(四)生態資源特色:自然、人文、生態、景觀特色。
(五)旅遊管制說明:第二點劃定範圍內相關土地使用、旅遊管制等
規範之說明。
(六)旅遊現況、潛力及遊客承載量。
(七)服務設施狀況:停車場、公共廁所、旅遊服務中心等遊客服務
設施狀況。
(八)交通狀況:交通系統、聯外道路現況。
(九)觀光產業現況:觀光服務業現況,包括住宿設施、餐廳數量與
住房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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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該管主管機關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說明書擬訂後,應舉辦公開
說明會,相關反映意見並應納入劃定說明書妥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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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該管主管機關為擬訂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說明書,應邀集學者專
家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會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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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該管主管機關依前點辦理完竣並確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範圍後,應
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並辦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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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該管主管機關劃定公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範圍後,應依據自然人文
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培訓並管理專業導
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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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後之範圍變更、廢止,準用第四點至第九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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