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交通部交授觀景字第11440008311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劃定之。
    前項該管主管機關包括觀光主管機關及第二點劃定範圍內之各地區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機關均有劃定權限而爭議未決時,由交通部觀
    光署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