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劃定之。 前項該管主管機關包括觀光主管機關及第二點劃定範圍內之各地區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機關均有劃定權限而爭議未決時,由交通部觀 光署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