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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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本局及所屬機關績優研考人
    員之敬業精神,鼓舞工作士氣,強化研考功能,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
    養、激勵工作熱忱、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
    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及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激勵
    與表揚要點第三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局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辦)研考工作二年以上,
    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推動為民服務,提昇服務品質,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施政計畫、全民督工案件管制考核業務,有具體事蹟者。
  (三)推動文書流程管理,提昇公文品質,有具體事蹟者。
  (四)追蹤管制人民陳情案件,提昇施政滿意度,有具體事蹟者。
  (五)推動研究發展業務及出版品,有具體事蹟者。
  (六)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有具體事蹟者。
  (七)推展其他與研考業務有關,而有具體事蹟者。

三、績優研考人員獎勵名額如下:
  (一)研考人員三人,研考主管一人。
  (二)前款所稱研考人員,係指實際從事第二點各款研考業務人員,包
        含承辦人、股長或視察等;惟局屬同一機關或局內同一單位限推
        薦一人,研考主管係指研考人員直屬主管,包含科長、課長、站
        長、段長或主任等。
  (三)第一款名額得不足額獎勵。

四、凡經本局推薦參加交通部選拔,並經交通部薦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
    會評選獲績優研考人員表揚,及獲本局評選為績優研考人員,二年內
    不得被推薦參加評選。

五、經本局推薦參加交通部選拔並獲交通部薦送行政院研考會評選未獲表
    揚者,得列為年度績優人員。

六、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七、績優研考人員之評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本局及所屬機關應就各級研考人員事蹟加以審查推薦參加
        評選,被推薦者填報績優研考人員或研考主管推薦表(格式如附
        表一、二),並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函送本局。
  (二)評審:由本局秘書室研考單位擔任幕僚作業,本局主任秘書、人
        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及秘書室等五位單位主管組成評審小組,
        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負責評審作業,結果由本局秘書
        室研考單位簽陳局長核定。
  (三)前款評審小組成員不得由代理人出席評審會議,出席評審人員應
        有三位以上始能決議。未能出席者應提出書面意見供參考,並得
        由代理人出席,惟代理人不能參與表決。

八、本項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績優研考人員分別頒給獎勵金五千元及獎座
    一面,於本局局務會議公開表揚。
    前項獎勵金以核發等值獎品或提貨券為限。

九、依本要點辦理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