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購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郵購物品包裹投遞時,應由收件人當面開拆,將內件點驗無訛後予以簽收
,郵局責任即為終了。但寄往國外者,按萬國郵政包裹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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