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
  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
  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