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以附條件交易債券及票券時,應於買賣成交單或交易憑證上
約定債券或票券名稱、利率、買回或賣回日期及價格,並經雙方確認。
前項標的屬債券者,應先簽訂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中華郵政公司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時,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
中華郵政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信託
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借貸中央登錄公債之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國外債券、票券出借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
公司另定之。
〔立法理由〕
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院臺規字第一0一0一三四九六0號
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爰配合修正該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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