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寬限期間內交付保險
費者,保險人得將該寬限期間延至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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