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
過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臺灣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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