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而失能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金
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郵
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立法理由〕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不歧視」原則,爰將現
行條文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