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
〔立法理由〕
配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現況,及參照「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
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用語,爰將副總經理署名蓋章,修正為副總經理、
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署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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