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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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郵票
郵票得由寄件人使用作為交付資費之表示。但欠資郵票限由郵局貼用於欠
資郵件上。

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要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當場申請,事後不予
補證。
前項郵票或各類出售品,一經售出,除當場聲明有瑕疵者外,不得請求退
還。但因現場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之郵票、郵政明信片、特製郵簡、
特製信封向郵局換取不同面額之等值郵票、郵政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
信封或便利箱袋使用。

郵票應固貼於郵件正面指定地位,直式封套為上端左角,橫式封套為上端
右角。封面光滑如塑膠製封套,黏貼之郵票容易脫落者,視為不能固貼。
郵件另用簽條書寫地址者,郵票得貼於簽條上。國內包裹或代收貨價郵件
資費應以郵票貼於郵件封面上或代收貨價詳情單上。
自印或蓋用「郵資已付」戳記以證明資費已付者,除預存郵資逐月結算繳
納者外,其郵票應貼於或印於單式之查證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