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購買郵票或各類出售品,而要求發給購票證明者,應當場申請,事後不予
補證。
前項郵票或各類出售品,一經售出,除當場聲明有瑕疵者外,不得請求退
還。但因現場交寄郵件需要,得以所購之郵票、郵政明信片、特製郵簡、
特製信封向郵局換取不同面額之等值郵票、郵政明信片、特製郵簡、特製
信封或便利箱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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