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關於本公司或服務人員處理之郵務業務,無論何人均得提出改善意見。
前項改善意見,如以書面郵寄送達者,得於文件封面書明「郵政事務」字
樣,交由任何郵局作為水陸路普通郵件免費遞送,如改按特種郵件寄遞,
應交付全部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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