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按件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託運單或詳情單,代
收之貨款撥存於下列帳戶之一:
一、寄件人本人之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
二、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用以收受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帳戶。但以經本
    公司同意者為限。
前項詳情單,除由郵局供用外,寄件人得依式自行印製,並得於單上加註
寄件人姓名(名稱)、地址及其他經郵局同意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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