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按件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託運單或詳情單,代 收之貨款撥存於下列帳戶之一: 一、寄件人本人之存簿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 二、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用以收受使用者支付款項之帳戶。但以經本 公司同意者為限。 前項詳情單,除由郵局供用外,寄件人得依式自行印製,並得於單上加註 寄件人姓名(名稱)、地址及其他經郵局同意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