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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一條
寄件人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填明代收貨價金額,其填寫詳情單者,並應 於封面顯明地位黏貼郵局供用之「代收貨價」紅色簽條。 代收貨價金額經塗改者,不予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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