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填明代收貨價金額,其填寫詳情單者,並應
於封面顯明地位黏貼郵局供用之「代收貨價」紅色簽條。
代收貨價金額經塗改者,不予收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