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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三條
代收貨價郵件經郵局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指 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者,除寄件人預先在託運單或詳情單上有所聲明, 依其聲明辦理外,應將該郵件退回原寄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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