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收件人收到前條通知單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郵局領取郵件,領取前
應先將款項撥存於寄件人在代收貨價郵件託運單或詳情單所寫之郵政存簿
儲金或劃撥儲金帳戶,再憑存匯款收執據領取郵件。領取代收貨價郵件應
於託運單或收據上填明領取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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