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貨價郵件,經郵局依郵政法與郵件處理規則及本規章規定完成投遞, 並收取貨款交付於寄件人者,本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 代收貨價郵件,除第二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如因故無法收取貨款完成 投遞時,寄件人得檢具交寄憑證向原寄郵局申請退回代收貨款費之百分之 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