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代收貨價郵件,經郵局依郵政法與郵件處理規則及本規章規定完成投遞,
並收取貨款交付於寄件人者,本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為完成。
代收貨價郵件,除第二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如因故無法收取貨款完成
投遞時,寄件人得檢具交寄憑證向原寄郵局申請退回代收貨款費之百分之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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