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
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並
按件計付手續費者,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局申請轉送所屬各等郵局申請登記;國際廣告回信
業務另依萬國郵政公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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