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廣告回信用戶領到登記證後,應依照郵局同意之回信樣本及規定式樣印製
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其上並應加印登記證字號及交寄郵件種類。
前項回信信封或明信片得裝入信封郵寄,備供回信人填寫寄回,貼紙得依
式刊印於新聞紙、雜誌上,備供填寫剪貼於空白信封或類似明信片之硬紙
片上寄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