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無論書寫、打字或複印,或是否緘封, 除明信片、郵簡及本規章所定之混合交寄郵件外,均應按信函交寄。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者,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一定信息之功能 。文件具有上、下款,其上款係具有特定對象者,為具有通信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