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
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
地方。
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
存證信函應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並另付存證
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
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
行衡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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