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 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 地方。 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 存證信函應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並另付存證 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 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 行衡酌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