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二、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
    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三、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
    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四、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
五、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
    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
    片或影印本代替。
六、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
    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但塗改
    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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