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 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妥 之信封,按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 郵局存證。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 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