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
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妥
之信封,按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
郵局存證。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
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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