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 遞區號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