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存證信函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
遞區號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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