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交
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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