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在郵局保存期限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
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原執據遺失或滅失,無法交驗者,應提供其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收件人能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確
為收件人時,亦得申請掣給副本證明。
前項申請查閱或申請證明者,應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或證
明費,用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申請證明而內容不符者,郵局應拒絕證明,其證明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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