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存證信函在未投交收件人以前,有遺失或滅失而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寄件人
者,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補繕正本,由郵局重行證明,免費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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