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
人姓名及地址。如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另作一存證信函交寄
;因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之存證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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