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42
人,瀏覽人次:
85441949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九條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 人姓名及地址。如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另作一存證信函交寄 ;因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之存證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