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
    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
    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
    ,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
    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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